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650,2024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冠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富棠
訴訟代理人 胡舒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鴻全有限公司 沈宥瑩 彰化銀行新樹分行 112年8月5日 516,699元 Q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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