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蔡吳水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569號)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5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陳文茹 土銀西三 重分行 112年7月31日 102,300元 SC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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