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林中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001 林口郵局胡朝傑 三重中山路郵局 112年6月8日 140,062 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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