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余燕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59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高明賢、 高郭迎華、 高正治 87年12月15日 88年12月15日 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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