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好運通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訴訟代理人 陳協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江耀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 112年6月30日 103,483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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