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669,202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鄭彩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臺灣時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

揆諸上開規定,關於公示催告之公告,係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倘法院認為必要時,始得命登載於新聞紙,此觀上開條文107年6月13日修正之立法理由即明。

三、查聲請人前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2年9月12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5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應於上開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上開裁定於112年9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雖於112年9月19日逕將公示催告內容登載於臺灣時報,然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並未許聲請人登載新聞紙以代於本院網站公告,聲請人逕行將公示催告內容刊登報紙,自難認屬合法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既未依上開裁定諭示,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亦難認聲請人有合法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已視為聲請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仍據以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至聲請人倘仍欲聲請除權判決者,自得重行聲請公示催告,並遵守公示催告裁定所定向本院聲請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再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併予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6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000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