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宜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華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維民) 元大銀行東板橋分行 112年8月31日 215,397元 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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