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林艶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宇桐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7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332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6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34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38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