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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詹傅木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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