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林素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7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台碁牙科器材有限公司 郭祐豪 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 112年8月31日 775,158元 S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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