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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22號
聲 明 人 李政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2月5日112年度司聲字第890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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