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亡,12,2024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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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盈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黃蘭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黃蘭英(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即新北○○○○○○○○)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黃蘭英遺產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蘭英係80歲以上之人,自民國107年11月16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行方不明,前經本院以113年度亡字第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黃蘭英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失蹤人黃蘭英為0年00月00日生,於107年7月16日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業經本院調取113年度亡字第12號公示催告案卷核閱無誤。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黃蘭英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所知,此有本院113年7月19日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黃蘭英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自107年11月16日失蹤,計至110年11月16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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