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亡,21,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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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福股)

相 對 人 楊熱


上列聲請人聲請楊熱死亡宣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楊熱(女、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熱(女、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現年104歲,因行方不明,自101年2月29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逾百歲,且已失蹤逾3年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民參字第8號檢察官聲請書、新北○○○○○○○○113年2月6日新北板戶字第1135781328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13年2月5日新北處字第1130001331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2月1日新北社老字第1130220567號函、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3年1月31日新北板社字第1132016325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1月31日新北殯館字第1135161355號函、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2月1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33001221號函、戶籍資料(現戶全戶)、臺灣省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戶籍登記簿、台北市戶籍登記簿、臺灣省基隆市戶籍登記簿、聲明書(委託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1年3月6日新北警板治字第1013977860號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13年2月1日移署資字第1130015642號函附出入境紀錄查詢等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在卷可憑。

綜上,故堪信聲請人主張楊熱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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