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亡,34,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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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4號
聲請人張瑞賓

關係人張瑞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以103年度亡字第87號宣告張瑞煌(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兄即受死亡宣告之人張瑞煌於民國92、93年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誤以為關係人失蹤,遂向本院聲請對張瑞煌為死亡宣告,經本院以103年度亡字第87號裁定宣告其於100年2月9日死亡在案。今關係人尚生存,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請求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胞兄張瑞煌前經本院於104年3月3日以103年度亡字第87裁定宣告死亡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死亡宣告裁定核閱無訛。復聲請人主張胞兄張瑞煌尚生存並未死亡等情,則據其提出長庚安醫事檢驗所兄弟手足(DNA)親緣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依該親緣鑑定證明書所載,可知張瑞煌與張瑞賓手足機率達99.99%;再經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當庭確認到庭之關係人確係其胞兄張瑞煌無誤等情,是聲請人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請求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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