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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宣告乙○○死亡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限命聲請人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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