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亡,62,202408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係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110年4月9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155條等規定,聲請對甲○○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定有明定。

次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亦有明文。

惟按失蹤人倘確已死亡,即不得聲請死亡宣告。

而所謂失蹤,係指其人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

是宣告死亡之聲請,依上揭規定,僅得對於生死不明經過一定期間之失蹤人為之,若其人業已死亡,即與宣告死亡之法定要件不合,在法律上無得為此項聲請之理由。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資料(現戶全戶)、歷史戶籍資料、查詢一親等及配偶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健保自付保險費用明細及就醫紀錄查詢、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4月29日新北殯館字第1135164478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5月1日北市殯儀字第1133005023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4月30日新北社助字第1130810714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5月2日北市社老字第1133075794號函、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13年5月6日新北中社字第1132219063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3年4月30日移署資字第1130047164號函暨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4月29日保普生字第1131302897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13年4月29日新北處字第1130004544號函、新北○○○○○○○○113年4月26日新北中戶字第1135823720號函等件為證。

惟甲○○已於102年12月28日死亡,並由家屬於113年8月7日至新北○○○○○○○○辦竣甲○○之死亡登記乙節,有新北○○○○○○○○113年8月9日新北中戶字第1135827274號函暨檢附之戶籍資料(除戶部分)在卷可參。

則甲○○既已於102年12月28日死亡,而非生死不明之失蹤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不適用死亡宣告制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