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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三發嵐海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張鈺敬
相 對 人 鄭暾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暾旭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須補繳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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