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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李正宇創意美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哲
代 理 人 李正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忠瑜(百禾長期照護機構院長)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及補正提出聲請人委任李正宇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假扣押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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