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再易,1,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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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童廣韻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再審原告針對本院111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77之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包括工資1萬元及損害賠償1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其中工資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故應徵再審裁判費為665元(計算式:1,665元-1,000元=6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但書、第505條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至於再審原告雖一併就本件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受理案號:113年度救字第13號),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駁回確定在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宇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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