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執,128,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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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林宜君
相 對 人 吳淦鴻即新北市私立卡爾斯登幼兒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13年5月6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8萬元(含工資差額、勞工退休金等),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5月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⒊上述和解金(含工資差額、勞工退休金提繳6%)款項新台幣180,000元,對造人應於113年5月10日前匯入申請人甲○○原留薪資帳戶內。」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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