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執,133,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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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黃怡婷

相 對 人 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謙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參佰捌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爭議,於民國113年4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萬4,388元(含工資6萬9,263元、資遣費5萬5,125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3年4月1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應給付112年8月1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之工資6萬9,263元及資遣費5萬5,125元予勞方黃怡婷,並以113年5月1日為第1期,6月10日為第2期,此後以每月10日為給付日,每期給付1萬元,不足1萬元之部分亦分1期,若給付日遇休息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匯入勞方之原薪資轉帳帳戶,且一期未付或遲延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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