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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戴勝義
相 對 人 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柒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積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13年5月14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萬7,00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5月1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⒉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應給付新臺幣57,000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
◎上述原領工資款項新臺幣57,000元,對造人應於113年5月20日前匯入申請人戴勝義原留薪資帳戶內。」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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