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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44號
抗 告 人 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戴勝義間因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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