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執,164,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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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羅詩涵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參佰伍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爭議,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下同)208,35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0年9月23日(聲請人誤繕為110年9月1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2.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資遣費208,350元,積欠工資31,486元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

3.上述資遣費208,350元勞資雙方合意,公司分12期給付,第1期110年11月5日金額17,500元,……第12期111年10月5日金額15,850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積欠工資31,486元於110年10月5日給付。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裁判書系統,本院已於110年10月25日就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工資部分允以准許,是聲請人今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資遣費208,35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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