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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動 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代 理 人 何翊慈律師
相 對 人 劉炫佑
上列本院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2號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劉炫佑間請求損害賠償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一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幸娥
勞動調解委員 洪瑞清
勞動調解委員 王惠群
書 記 官 黃靜鑫
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何翊慈律師、相對人劉炫佑
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整。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113 年6 月30日前匯款至聲請人之帳戶( 凱基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二、兩造就113 年5 月30日調解內容負保密義務,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向第三人洩漏之。
三、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何翊慈律師 相 對 人 劉炫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 書 記 官 黃靜鑫 勞動調解委員 王惠群 勞動調解委員 洪瑞清 法 官 吳幸娥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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