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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林惠琪
被 告 進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姬
訴訟代理人 林彥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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