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簡,43,202409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鄭莉楨 
被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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