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補,1,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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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朱紜青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媽咪瘋團購社間請求給付工資費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68,856元(含預告期間工資2萬元、平日延長工時之加班費111,810元、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工作之加倍工資14,4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9,800元、短少給付之111年6月工資4,666元及失業給付損害108,180元);
第2項請求給付短少提繳退休金29,596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98,45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惟其中預告期間工資2萬元、平日延長工時之加班費111,810元、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工作之加倍工資14,4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9,800元、短少給付之民國111年6月工資4,666元、短少提繳退休金29,596元,共計190,272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400元(2,100×2/3=1,400),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00元(計算式:3,200-1,400=1,800)。
另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且應與上開裁判費1,800元分別徵收之,故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4,800元(1,800+3,000)。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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