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補,101,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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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廖啟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建隆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1,974元、工資補償21萬9,160元、勞動力減損84萬8,866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160萬元,其中工資補償21萬9,160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惟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47元(計算式:2,320元×2/3=1,5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其餘請求部分,因不具前揭規定之性質,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然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1,547元。
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293元(計算式:16,840元—1,547元=15,2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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