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補,113,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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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原 告 戴季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弘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經核本件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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