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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新北市私立祥寶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林哲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GIANG THI HUE江氏慧、MA THI THUY 麻氏水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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