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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9號
原 告 陳志榕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176元(舊制資遣費62,100元+新制資遣費248,400元+特休未休工資69,600元+無薪假工資76,200元+工資54,000元+提繳退休金200,87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07元(7,820×1/3=2,607,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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