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6號
原告宋同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退
職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
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
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
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
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84,
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經核本件原告依被告
司訂定之退職金辦法請求給付退職金,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
條規定因給付退休金涉訟事件,故無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
適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聯繫承辦書記官,與被告環宇真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經過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是刑事調解程序
?是否有調解意願?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書記官許慧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