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補,167,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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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原 告 連雅玲

甘莛沂
曾馨儀
黃芬妮

邵郁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即應各自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請求提繳6%勞工退休金部分乃應提繳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不得與其他請求合併計算金額,原告應於訴之聲明單獨列為一項,請求提繳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倘要更正訴之聲明,應併具狀為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姓名 請求項目 應徵收裁判費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連雅玲 積欠薪資:96,795元 資遣費:31,638元 勞工退休金:7,290元 合計:135,723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44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480元(計算式:1,440元×1/3=480元) 2 甘莛沂 積欠薪資:31,840元 資遣費:26,781元 勞工退休金:4,466元 合計:63,087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 3 曾馨儀 積欠薪資:46,061元 資遣費:14,650元 勞工退休金:7,128元 合計:67,839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 4 黃芬妮 積欠薪資:47,322元 資遣費:20,421元 勞工退休金:5,544元 合計:73,287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 5 邵郁茹 積欠薪資:29,957元 勞工退休金:5,622元 合計:35,579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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