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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0號
原 告 鄧忠信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岩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3,660元(含職災醫療費用98,247元+職災工資補償407,680元+看護費用24萬元+勞動能力減損2,304,569元+就醫交通費1,800元+精神慰撫金70萬元+勞工退休金88,401元-被告已給付237,03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
惟其中職災工資補償407,680元、勞工退休金88,401元,共計496,081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600元(5,400×2/3=3,600),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139元(計算式:36,739-3,600=33,139)。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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