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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8號
原告黃文廷
訴訟代理人姚書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泰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1萬9,562元、勞工退休金8萬4,905元,金額共計30萬4,46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07元(計算式:3,310元×2/3=2,2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3元(計算式:3,310元—2,207元=1,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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