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補,198,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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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98號
原告王志瑋

訴訟代理人張宏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柿子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954元、預告工資8,075元、失業給付差額1萬4,520元、積欠薪資(獎金及溢扣)7,623元,金額共計3萬2,172元,其中資遣費1,954元、預告工資8,075元、積欠薪資(獎金及溢扣)7,623元,合計1萬7,652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失業給付差額部分,因不具前揭規定之性質,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2,17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667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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