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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科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哲綸、捷盈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調解。
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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