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01號
原 告 龔念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瑪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700元(含資遣費262,100元+加班費439,800元+不當扣薪25,000元+勞工退休金374,8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96元(11,989×1/3=3,996,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