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補,234,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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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34號
原告邱嘉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香即喬裕企業社間請求提繳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2萬6,244元、失業給付損失15萬2,460元,合計17萬8,704元,其中勞工退休金2萬6,244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失業給付損失15萬2,460元部分,因不具前揭規定之性質,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萬8,70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然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667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3元(計算式:1,880元—667元=1,213元)。另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提出之起訴狀繕本並未檢附所用書證,於法亦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13元,及補正起訴狀繕本所用書證,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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