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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四維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羅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于世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5,7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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