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訴,110,202407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原 告 張雅竹
訴訟代理人 林敬倫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明志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劉祖華
訴訟代理人 郭啓全
洪國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3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