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訴,144,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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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4號
原告玉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呂芳明
訴訟代理人吳逸軒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駿森間因請求返還佣金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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