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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郭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鑫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萬6,067元(見本院卷第23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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