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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訟請求被告支付薪資等事件,經過審訊後,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八萬元及利息。此外,法院也考慮到了被告在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和未提出書狀為作任何宣告或陳述等因素,認為被告已經自動承認了原告的主張,因此判決被告免為假執行。此案件系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具體來說,該判決書指出,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滿,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上訴狀,並在上訴狀中詳細說明違反的法律以及具體的事實情況。同時,對於聘請律師提起上訴的情況,需要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此外,該判決書還規定,記錄官為許慧禍。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3號
原 告 蘇秀敏
被 告 麥尼娛樂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博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原起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將原告名下之土地銀行新莊分行存款簿、提款卡返還予原告。」
等語(見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31號卷第9頁,下稱調解卷)。
嗣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4日原告撤回聲明第2項返還存款簿、提款卡之請求(見本院卷第19頁),被告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毋庸徵詢被告之同意,原告訴之一部撤回,符合法律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000年0月間簽立「直播合約書」(SWAG娛樂平台),約定由原告擔任直播等工作,期間為三個月,每月薪資直播部分為20,000元,每月保底薪資20,000元,原告即自111年6月起依約從事直播工作三個月,惟被告僅給付6月份薪資後,7、8月份薪資共40,000元均未給付。
㈡兩造於000年0月間簽立「直播合約書」(蝸秀娛樂平台),約定由原告擔任直播、短視頻等工作,每月薪資直播部分為20,000元、短視頻部分為20,000元,每月保底薪資為40,000元,原告即自於111年7月份從事直播、短視頻等工作,惟被告均未給付原告7月份薪資共40,000元。
㈢嗣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未理會,故提起本件訴訟。
併聲明:如程序事項欄所載撤回後之聲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如下:
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提出直播合約書2份、與其所述相同之催討薪資LINE對話紀錄等影本為證(見本院調解卷第13-20頁、第37-45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視為自認,故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照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第1項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據前開規定,故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swag直播月薪2萬元.. 還積欠不給,看來直播沒想像中好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