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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雅筑律師(即億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億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億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億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光公司)與新北市板橋稽徵處間之地價稅稅務案件強制執行程序因無人應買已換發債權憑證,惟億光公司名下除一筆無法利用之法定空地(即系爭地價稅之標的)外無任何資產;
經登報三個月告催告後確認債權人僅有新北市板橋稽徵處一人,致無法聲請破產程序,而原有股東大多已死亡,目前通知股東繼承人繼承股份以資了結公司留存之債務,爰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情。
審諸聲請人所申敘展期清算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
從而,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展期清算,自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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