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0075,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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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呂冠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0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0000元 呂冠民 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 002 100000元 呂冠民 自民國113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000元 呂冠民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00000元 呂冠民 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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