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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03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李玟
債 務 人 林宗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聲請狀所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持有人為林種成,且已於民國98年9月4日已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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