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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王忠豪
楊淑娟
一、債務人王忠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收取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王忠豪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忠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淑娟給付之。
債務人王忠豪、楊淑娟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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