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0204,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惠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惠麗於民國90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